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航空運單的相關知識

訪問量:1770次   日期:2011年03月16日
一、航空運單的性質、作用

  航空運單(Airway bill)與海運提單有很大不同,卻與國際鐵路運單相似。它是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(fā)的重要的貨物運輸單據(jù),是承托雙方的運輸合同,其內容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。航空運單不可轉讓,持有航空運單也并不能說明可以對貨物要求所有權。

   (一)航空運單是發(fā)貨人與航空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   與海運提單不同,航空運單不僅證明航空運輸合同的存在,而且航空運單本身就是發(fā)貨人與航空運輸承運人之間締結的貨物運輸合同,在雙方共同簽署后產生效力,并在貨物到達目的地交付給運單上所記載的收貨人后失效。

 ?。ǘ┖娇者\單是承運人簽發(fā)的已接收貨物的證明   航空運單也是貨物收據(jù),在發(fā)貨人將貨物發(fā)運后,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就會將其中一份交給發(fā)貨人(即發(fā)貨人聯(lián)),作為已經接收貨物的證明。除非另外注明,它是承運人收到貨物并在良好條件下裝運的證明。

  (三)航空運單是承運人據(jù)以核收運費的帳單   航空運單分別記載著屬于收貨人負擔的費用,屬于應支付給承運人的費用和應支付給代理人的費用,并詳細列明費用的種類、金額,因此可作為運費賬單和發(fā)票。承運人往往也將其中的承運人聯(lián)作為記賬憑證。   

 ?。ㄋ模┖娇者\單是報關單證之一   出口時航空運單是報關單證之一。在貨物到達目的地機場進行進口報關時,航空運單也通常是海關查驗放行的基本單證。   

  (五)航空運單同時可作為保險證書   如果承運人承辦保險或發(fā)貨人要求承運人代辦保險,則航空運單也可用來作為保險證書。  

  (六)航空運單是承運人內部業(yè)務的依據(jù)   航空運單隨貨同行,證明了貨物的身份。運單上載有有關該票貨物發(fā)送、轉運、交付的事項,承運人會據(jù)此對貨物的運輸做出相應安排。

   航空運單的正本一式三份,每份都印有背面條款,其中一份交發(fā)貨人,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接收貨物的依據(jù);第二份由承運人留存,作為記賬憑證;最后一份隨貨同行,在貨物到達目的地,交付給收貨人時作為核收貨物的依據(jù)。

  二、航空運單的分類

  航空運單主要分為兩大類:   

 ?。ㄒ唬┖娇罩鬟\單(MAWB,Master Air Waybill)   凡由航空運輸公司簽發(fā)的航空運單就稱為主運單。它是航空運輸公司據(jù)以辦理貨物運輸和交付的依據(jù),是航空公司和托運人訂立的運輸合同,每一批航空運輸?shù)呢浳锒加凶约合鄬暮娇罩鬟\單。  

 ?。ǘ┖娇辗诌\單(HAWB,House Air Waybill)   集中托運人在辦理集中托運業(yè)務時簽發(fā)的航空運單被稱作航空分運單。   在集中托運的情況下,除了航空運輸公司簽發(fā)主運單外,集中托運人還要簽發(fā)航空分運單。

  在這中間,航空分運單作為集中托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貨物運輸合同,合同雙方分別為貨A、B和集中托運人;而航空主運單作為航空運輸公司與集中托運人之間的貨物運輸合同,當事人則為集中托運人和航空運輸公司。貨主與航空運輸公司沒有直接的契約關系。

   不僅如此,由于在起運地貨物由集中托運人將貨物交付航空運輸公司,在目的地由集中托運人或其代理從航空運輸公司處提取貨物,再轉交給收貨人,因而貨主與航空運輸公司也沒有直接的貨物交接關系。

  三、航空運單的內容

   航空運單與海運提單類似也有正面、背面條款之分,不同的航空公司也會有自己獨特的航空運單格式。所不同的是,航運公司的海運提單可能干差萬別,但各航空公司所使用的航空運單則大多借鑒IATA所推薦的標準格式,差別并不大。所以我們這里只介紹這種標準格式,也稱中性運單。

  下面就有關需要填寫的欄目說明如下:   

  1. 始發(fā)站機場:需填寫IATA統(tǒng)一制定的始發(fā)站機場或城市的三字代碼,這一欄應該和11欄相一致。     1A:IATA統(tǒng)一編制的航空公司代碼,如我國的國際航空公司的代碼就是999; 1B:運單號。
  2. 發(fā)貨人姓名、住址(Shipper|s Name and Address):填寫發(fā)貨人姓名、地址、所在國家及聯(lián)絡方法。
  3. 發(fā)貨人賬號:只在必要時填寫。
  4. 收貨人姓名、住址(Consignee|s Name and Address):應填寫收貨人姓名、地址、所在國家及聯(lián)絡方法。與海運提單不同,因為空運單不可轉讓,所以“憑指示”之類的字樣不得出現(xiàn)。
  5. 收貨人賬號:同3欄一樣只在必要時填寫。
  6. 承運人代理的名稱和所在城市(Issuing Carrier|s AgentName and City)。
  7. 代理人的IATA代號。  
  8. 代理人賬號。
  9. 始發(fā)站機場及所要求的航線(Airport of Departure and Requested routing):這里的始發(fā)站應與1欄填寫的相一致。
  10. 支付信息(Accounting Information):此欄只有在采用特殊付款方式時才填寫。  
  11. 11A(C、E).去往(To):分別填入第一(二、三)中轉站機場的IATA代碼。   11B(D、F).承運人(By):分別填入第一(二、三)段運輸?shù)某羞\人。
  12. 貨幣(Currency):填入ISO貨幣代碼。  
  13. 收費代號:表明支付方式。
  14. 運費及聲明價值費(WT/VAL,weight charge/valuation charge):   此時可以有兩種情況:預付(PPD,Prepaid)或到付(COLL collect)。如預付在14A中填入“*”,否則填在14日中。需要注意的是,航空貨物運輸中運費與聲明價值費支付的方式必須一致,不能分別支付。  
  15. 其它費用(Other):也有預付和到付兩種支付方式。
  16. 運輸聲明價值(Declared Value for Carriage):在此欄填入發(fā)貨人要求的用于運輸?shù)穆暶鲀r值。如果發(fā)貨人不要求聲明價值,則填入“NVD(No value declared)”。
  17. 海關聲明價值(Declared Value for Customs):發(fā)貨人在此填入對海關的聲明價值,或者填入“NCV(No customs valuation)”,表明沒有聲明價值。
  18. 目的地機場(Airport of Destination):填寫最終目的地機場的全稱。
  19. 航班及日期(Flight/Date):填入貨物所搭乘航班及日期。
  20. 保險金額(Amount of Insurance):只有在航空公司提供代保險業(yè)務而客戶也有此需要時才填寫。
  21. 操作信息(Handling Information):一般填入承運人對貨物處理的有關注意事項,如“Shipper|s certification for live animals(托運人提供活動物證明)”等。  
  22.  22A——22L 貨物運價、運費細節(jié)。   22A.貨物件數(shù)和運價組成點(No. of Pieces RCP,Rate Combination Point):填入貨物包裝件數(shù)。如10包即填“10”。當需要組成比例運價或分段相加運價時,在此欄填入運價組成點機場的IATA代碼。   22B.毛重(Gross Weight):填入貨物總毛重。   22C.重量單位:可選擇公斤(kg)或磅(lb)。   22D.運價等級(Rate Class):針對不同的航空運價共有6種代碼,它們是M(Minimum,起碼運費)、C (Specific Commodity Rates,特種運價)、S(Surcharge,高于普通貨物運價的等級貨物運價)、R(Reduced,低于普通貨物運價的等級貨物運價)、N(Normal,45公斤以下貨物適用的普通貨物運價)、Q(Quantity,45公斤以上貨物適用的普通貨物運價)。   22E.商品代碼(Commodity Item No.):在使用特種運價時需要在此欄填寫商品代碼。   22F.計費重量(Chargeable Weight):此欄填入航空公司據(jù)以計算運費的計費重量,該重量可以與貨物毛重相同也可以不同。   22G.運價(Rate/Charge):填入該貨物適用的費率。   22H.運費總額(Total):此欄數(shù)值應為起碼運費值或者是運價與計費重量兩欄數(shù)值的乘積。   22I.貨物的品名、數(shù)量,含尺碼或體積(Nature and Quantity of Goods incl.Dimensions or Volume):貨物的尺碼應以厘米或英寸為單位,尺寸分別以貨物最長、最寬、最高邊為基礎。體積則是上述三邊的乘積,單位為立方厘米或立方英寸。   22J.該運單項下貨物總件數(shù)。   22K.該運單項下貨物總毛重。   22L.該運單項下貨物總運費。  
  23. 其它費用(Other Charges):指除運費和聲明價值附加費以外的其它費用。根據(jù)IATA規(guī)則各項費用分別用三個英文字母表示。其中前兩個字母是某項費用的代碼,如運單費就表示為AW(Air Waybill Fee)。第三個字母是C或A,分別表示費用應支付給承運人(Carrier)或貨運代理人(Agent)。  
  24.  24-26.分別記錄運費、聲明價值費和稅款金額,有預付與到付兩種方式。  
  25.  27-28.分別記錄需要付與貨運代理人(Due Agent)和承運人(Due Carrier)的其它費用合計金額。
  26. 需預付或到付的各種費用。
  27. 預付、到付的總金額。
  28. 發(fā)貨人的簽字。  
  29. 簽單時間(日期)、地點、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的簽字。  
  30. 貨幣換算及目的地機場收費紀錄。  
  31. 以上所有內容不一定要全部填入空運單,IATA也并未反對在運單中寫入其他所需的內容。但這種標準化的單證對航空貨運經營人提高工作效率,促進航空貨運業(yè)向電子商務的方向邁進有著積極的意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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